江安县关于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违法犯罪行为有奖举报的通告
江一安生活 01-28 21:03 阅读 35
为进一步夯实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基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江安县内储存、运输、邮寄等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现将烟花爆竹领域有奖举报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非法或者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二)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其他有关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江安县公安局:110或0831-2624110
江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0831-2622026
江安派出所:2622145 阳春派出所:2840110
怡乐派出所:2600555 下长派出所:4790110
留耕派出所:2500029 大妙派出所:2579499
红桥派出所:2710162 仁和派出所: 2570027
铁清派出所:2830039 大井派出所:2700041
四面山派出所:2860110 五矿派出所:2730043
夕佳山派出所:2520007 迎安派出所:2880157
(二)现场举报
可至江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或各乡镇派出所当面举报。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涉案物品危险程度,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多人举报同一行为的,仅奖励第一举报人。
四、其他情况
公安机关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安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江安县公安局
2026年1月28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